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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性思考
时间:2014年03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逐渐进入“深水区”。纵深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未来重要的战略方向。对国有企业改革进行战略性布局,要摒弃细枝末节的争论、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从释放中国人口红利角度,切实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依靠不断改革和创新来推动国有经济持续发展。笔者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文决议中关于更加尊重市场规律的基本要求,应以“市场化为导向、战略纵深推进”为主线,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为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可以按照国有企业经营性质和范围分为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公益性国企即主要是负责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能源开发、高精尖技术创新的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公益性国企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公益性国企自身也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如何通过改革化解这些矛盾和问题,推动公益性国企稳定发展,成为未来需要思考的重要战略方向。竞争性国企是参与市场竞争、以实现经济利润为目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未来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应确立增强竞争性国企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思想。

  无论是对公益性国企还是竞争性国企,在改革中都需要明确这样一个战略思路:改革不是国进民退、亦不是国退民进,而是要通过改革,站在国家发展整体战略、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优化国有企业发展模式、整合各方力量、消除制约和影响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切实推动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加快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体制改革必须结合市场化机制进行,处理好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在依据市场规律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应针对公益性和竞争性国企采取不同方式,保持一定弹性和操作空间。公益性国企可以采取市场化内部改革的方式,通过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提升公益性国企的运作水平和效率,应重点加强公益性国企服务水平、价格制定、资源配置、内部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监管和约束。竞争性国企要依托市场进行公司制改革,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竞争性国企可以通过在资本市场部分或整体上市的方式,实现自身转变。在这个过程中竞争性国企要接受市场优胜劣汰的考验,在公平竞争中实现自身发展。

  要以市场为准绳,做好竞争性国企的改革。竞争性国企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政府应合理减少针对竞争性国企的审批环节,完善出资人对经营者的制度约束,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管理机制,构建符合市场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竞争性国企应按照市场标准,加强内部产权制度改革,合理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竞争性国企的纯粹市场主体地位。竞争性国企应与民营企业在市场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尊重市场竞争结果。从目前竞争性国企、民营企业的发展态势来看,两者之间既存在竞争,又存在互补。

  要强化市场监管,弱化央企垄断。央企垄断既包含了公益性国企垄断,也包含了竞争性国企垄断。央企垄断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与发展的背景有关。在经济困难时期,央企垄断的负外部性并没有引起社会和民众的关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央企在实现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自身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有一种观点认为,央企垄断会形成特有的利益集团,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事实上有些央企垄断和国家发展战略有关,例如石油、电力、核能源等,这些垄断企业如果不以国家所有的形式出现,依靠民间力量很难维持和发展。因此,针对目前央企垄断的切实改革措施是,要针对垄断企业的服务水平、价格制定、资源使用以及内部管理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弱化垄断企业“经济人”的特征。垄断央企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其首要任务是承载着国家发展、服务民生的社会责任,因此建立一套针对央企垄断的监管体系势在必行。同时,垄断央企内部应加强监管,建立产权明晰的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责权利,完善干部选拔机制。

  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分类监管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针对国有企业的分类监管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获得成功的关键。一方面,无论是公益性国企还是竞争性国企,都应在尊重市场规律和市场竞争结果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在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具体要求的基础上,制定能够充分反映市场规律,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监管政策和制度。监管是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持市场良性运行的重要表现。因此监管政策和制度本身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应针对公益性国企与竞争性国企建立不同的监管体系。针对公益性国企,可以在政府管理部门监管规范的条件下,引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和BOT等以协议约束的监管机制,以吸引和鼓励非公资本共同参与公开、公平的竞争。公益性国企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满足相关利益者的知情权,同时接受政府、社会的监督以及专项审计。各方应及时纠正和弥补出现的问题,优化公益性国企的内外部环境。竞争性国企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同时,要意识到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针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监管,既要按照市场化规则来制定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又要考虑到竞争性国企承担的社会责任,注重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考核。(本文章摘自1月12日《光明日报》,原文作者:徐传谌、周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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