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选聘公告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株洲市国投集团”)成立于1998年9月,是由株洲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集团成立以来,在株洲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从湘江之滨出发,南至创新之都深圳,北至丹顶鹤之乡齐齐哈尔,业务涉及产业基金、金融服务、数智科技、教育投资、地产开发、航空航天、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园区建设与运营、旅游开发等领域,逐步成长为具有区域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投资集团。
截至2021年5月底,集团资产总额1015.72亿元,信用等级AA+,出资企业61家(不含基金出资企业),其中重点管控的全资及绝对控股子公司17家,控股千金药业、天桥起重、宜安科技3家上市公司,集团本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员工近3000人。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法律顾问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株国资〔2019〕19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一、选聘资格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熟悉公司业务。
(二)所在律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三)所在律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所在律所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五)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从事三年以上法律工作,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六)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等不良记录情况。
(八)未出现因履职不力造成败诉或裁定不利,或未出现因履职不力列入集团负面清单的情形。
(九)不存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文件规定的回避情形。
(十)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二、选聘程序
(一)公告。常年法律顾问选聘事项在公司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为2021年 8 月 24 日至 8 月 31 日。
(二)报名。报名时间为:2021年 8 月 24 日至 9 月3日。
(三)审核。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四)确定拟聘人选。对符合报名资格要求的人员,根据其执业经历、执业质量、服务态度、职业操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计分,依据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拟聘人选。
(六)签订聘用合同。统一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意后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三、资料提交要求
1.《常年法律顾问报名表》。
2.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介绍及行业排名、获奖情况。
3.近三年的法律服务业绩。
4.主要服务内容及专业特长。
5.年度服务费用报价。
6.回避及履职承诺。
7.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8.律师协会证明(证明其在执业过程中未受行业处分,不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不良行为)。
四、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将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40280138@qq.com。
2.现场报名:报名地址是株洲市天元区森林路268号国投大厦1209室 ;
五、与我们联系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森林路268号国投大厦。
电话:18974131101,邓璟(上班时间:8:30-12:00;14:30-18:00)。
附件:1. 常年法律顾问报名表
2. 回避及履职承诺书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
附件1: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报名表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相片) | ||||
出生地 | 身份证号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年限 | ||||||
最高学历 | 毕业时间 | 毕业院校 | 专业 | 学位 | |||
外语语种及水平 | 法律业务专长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含律师资格)及取得时间 | |||||||
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现任职务 | |||||||
现任法律顾问的单位名称及起止聘期 | |||||||
社会兼职情况 | |||||||
执业资格证书 | 编号 | 签发日期 | 签发机关 | ||||
法律顾问年服务费用报价(元) | |||||||
承诺:上述所填内容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之处,一经核实,后果自负。
填表人签名:
律所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工作小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回避及履职承诺书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法律顾问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株国资〔2019〕19号)及贵司《常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如下:
(一)本所合伙人及经办律师与贵司高管不存在配偶及其他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关系。
(二)本所合伙人及经办律师严格执行贵司《常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若未按该制度要求履职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自愿接受贵司随时解除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或不再续聘的后果。
×××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