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拟委托中介机构对集团2022年报审计相关资产评估,兹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中介机构参加比选,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情况及相关要求
(一)公司情况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株洲国投集团”)成立于1998年5月,是株洲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企业,注册资本40亿元,信用等级AA+。旗下拥有全资及绝对控股子公司17家,控股上市公司3家,资产总额1036.8亿元。主要业务涵盖基金投资、金融服务、数字产业、智慧城市、职业教育、科技园区、先进制造等领域。
株洲国投集团坚持“产业发展商”定位,聚焦湖南“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推动株洲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己任,按照“一二三四五”发展战略,以打造“中部地区一流产业投资集团”为企业愿景,坚守“产业投资、产业服务”两大主业,遵循“产业赋能、资本运营、人才强企”三大路径,坚定贯彻“聚焦产业、降本增效、改革创新、稳健经营”四大理念,扎实推进“信维工程、强基工程、增收工程、赛马工程、品牌工程”五大工程,全力培育制造名城,构建产业发展新格局,打造产业发展新生态。力争到2025年,集团投资实力、产业能级、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品牌效应全面提升,全力冲刺AAA信用评级,做优千亿资产,实现百亿营收、十亿利润,成为中部地区一流产业投资集团。
(二)服务要求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及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年报主审所在审计过程中提出,要求对2022年报审计中“智慧株洲”特许经营权资产、房产局划拨资产、宜安科技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等三项目资产开展评估,依据评估价值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本次资产评估服务的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
(三)服务费用
本次比选报价最高限价为60万元人民币。
二、资格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服务范围和能力;
(三)具有类似项目服务经验;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被有关部门明文规定市场禁入,在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无不良记录。
三、比选须知
(一)比选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比选的单位,请自行参照下述“(三)比选响应文件组成内容”编制比选响应文件。(详细格式要求见附件)
(二)比选响应文件的递交
2023年3月7日12:00前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森林路268号株洲国投大厦1203室。比选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比选响应文件一式两份,一正一副。
(三)比选响应文件组成内容
1.比选响应声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机构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多证合一,则不需提供上述4、5项)
7.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本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策划书: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目标要求的把握及成果要求的理解、项目实施思路、项目工作重点、项目时间计划安排及成果交付、项目后期服务的相关承诺等;
(2)项目组成员:拟从事本项目咨询主要人员一览表(包括项目负责人简历、工作经验;项目组成员简历);
(3)项目报价:本项目报价为总额包干报价,包括项目咨询费用、税费、相关差旅费、住宿费、资料费等全部费用;
(4)成功案例:类似项目服务经验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成果等材料;
(5)对评估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9.可证明本企业实力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均需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其他要求
1.比选申请人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全部要求,符合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按照上述“比选响应文件组成内容”的顺序及要求编制比选响应文件(详细格式要求见附件),未规定格式的由比选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编制。
2.比选响应文件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并且密封递交。
3.参加比选会议的人员若非法定代表人本人须单独提供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4.本项目要求在2023年3月31前出具初步成果。
5.项目拟派人员必须与实际现场人员相同,如果与实际不符,除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更换人员之外,委托人有权扣减一定的合同费用,具体金额在合同中约定。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比选人: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森林路268号株洲国投大厦1203室
联系人:凌女士
联系电话:0731-28589502
四、评选方法
本次比选由比选人确定评委小组,评委根据比选评分标准对比选申请人进行打分,平均得分最高的列为中选人。如有两家单位得分相同,则报价较低者优先,评分标准如下(总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五、保密责任
在本项目比选过程中,我公司和中介机构双方对相互提交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将资料、信息提供给无关第三方或公开扩散,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日



